扶持企业发展财税政策
一、江苏省重点工业技术改造专项引导资金
本项资金是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2009年省预算安排3.5亿元,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
重点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进关键技术与设备、消化吸收再创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企业信息化、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南北产业转移等方面的投入。
有关规定见苏财企[2009]28号、苏经贸投资[2009]270号文件。
二、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中小企业引导资金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2009年省预算安排2.2亿元,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产业集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融资、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各种服务,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二)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产业集群(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骨干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中小企业的项目,优先支持按照国家规定用足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2009年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资金2 亿元。主要从两个方面,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规模和增强抗风险能力进行扶持。一是对按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费以及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给予补助;二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对资本金增资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管理办法见苏财企[2008]184号、苏中小综[2008]72号文件。
三、江苏省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本项资金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2009年省预算安排2亿元,主要支持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及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规模化推广项目;鼓励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执法能力、服务体系建设;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重大专项活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奖励。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优先支持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管理办法见苏财企[2008]179号、苏经贸环资[2008]861号文件。
四、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新产品开发补助)项目资金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的省创新资金,2009年省预算安排1.2亿元,主要用于:
1 、重点支持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企业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项目,以及对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具有明显带动和示范作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的项目。
2、专项支持苏北五市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
3、对江苏省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助。
管理办法分别见苏科技[2007]79号、财企[2007]132号文件。
(二)新产品开发补助
2009年省预算安排5000万元,专项用于中小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的补助。
支持重点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产业化前景好、有望形成国内、国际自主知名品牌的新产品;对环境保护具有明显贡献、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方面开辟新渠道、属于国家重点发展领域的新产品。
管理办法见苏财企[2005]55号文件。
五、国际服务外包专项
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的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2009年省预算安排5亿元。专项用于扶持全省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主要对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且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的企业进行奖励。
一是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负高于15%部分;二是对国际服务外包收入排名前20位的成长型企业;三是对全省重点骨干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四是新设立或并购重组的基地型、龙头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设立或并购重组后,每年上缴地方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的部分。
管理办法见苏财办[2008]43号文件。
六、省外经外贸专项引导资金
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的外经外贸专项引导资金,2009年省预算安排7亿元。专项用于整合和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巩固“走出去”成果,提升我省国际化水平,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主要针对进出口信用保险、鼓励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出口公平贸易、国际电子商务、出口品牌、科技兴贸、出口基地建设等专项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
管理办法见苏财办[2008]18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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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税收政策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详见财税[2008]160号文件)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提高出口退税率(详见财税[2009]14号文、财税[2009]43号文件)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同时提高轻纺 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
(三)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详见财税[2009]31号文件)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4、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6、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 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 的应税收入。
7、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四)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详见财税[2009]69号文件)
(五)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见财税[2009]7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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