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江苏>正文页

保民生财税政策

2013-06-03 13:55:31文章来源:

一、促进就业

(一)20081231日,我省发布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53号令),自200921日起施行。新政策中就业困难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再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对吸纳就业困难对象的各类企业的社保补贴由50%扩大到100%;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财政对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由原来仅限于微利项目,扩大到对非微利项目也给予50%的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等。

2009年省财政预算安排就业资金5.27亿元,比上年增长35%。主要用于:(1)社保补贴2.3亿元;(2)培训补贴6000万元;(3)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3500万元;(4)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3300万元;(5)援助地震灾区来苏务工人员就业补助资金3000万元;(6)创业补助资金1700万元;(7)困难地区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援助1500万元;(8)免费职业介绍补贴资金1500万元。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详见财税[200923号文)

二、基本养老保险

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2007年第36号令)明确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必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同时,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对一般居民的补助标准为20元、40元、50元、60元,对困难居民的标准为140元、170元。

四、城乡低保

进一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9年,已消除绝对贫困达到每人每年2500元保障标准的地区,要继续执行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同步增长;未达到每人每年2500元保障标准的地区,要按序时进度加大提标力度,苏中、苏北地区农村低保标准要提高到每人每月170元和130元以上。

2009年省财政预算安排城市低保补助资金1.6亿元,比上年增长33.3%,安排农村低保补助资金8.5亿元,比上年增长63.5%。

五、推进残疾人工作和城乡医疗救助

2009年省财政继续实施“三个一万工程”,即新增残疾人就业1万人、残疾人职业培训1万人、扶持1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对1万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对0-6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训练。对低保对象以外的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生活救助。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状况。

2009年省财政部门预算安排1.2亿元,对经济薄弱地区大重病患者给予重点救助,并对各地医疗救助绩效考核以奖代补。

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2009年安排8000万元,扶持经济薄弱地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和设备装备、人员培训,另对部分先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以奖代补。

七、教育、文化

(一)继续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

(二)继续向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三)继续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7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继续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10%的平均补助比例和人均1000元的标准发放政府助学金;继续对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年15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继续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3%16%的比例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继续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四)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奖励标准从2008年的人均600/年提高2009年的720/年。

(五)对经济薄弱地区实行送科普书籍、送戏和送电影活动。

(六)全省首批174家公共文化设施自2008年起实行免费开放。

联系我们 | 欢迎合作 | 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