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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相同的投资主体
2010-12-31 05:59:10文章来源:华夏会计网
财税[2001]16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中,说:“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 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请问:什么叫相同的投资主体。如果被合并企业为个人独 资企业,如果合并企业法人代表与被合并企业的法定负责人(即出资人)为同一人,但其在合并企业中所占股份仅为51%,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符合“合并前各方 为同一投资主体”的条件?如不符合,具备什么条件才叫相同投资主体?
一般理解的相同投资主体就是股东为同一人,这样的情况下,原来被合并企业的土地还是原来的股东所有,而问题情况是,原来个人独资企业的土地是合并企业的法人所有的,现在为合并企业的法人及另外持股41%的股东所有,这里已经不符合我理解的同一投资主体的概念。
举例说明一下,比如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的股东都是一样的,这个就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因为所有权并没有变化的。虽然土地转移到合并方,但股东还是被合并方的那些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