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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为自然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交个人所得税

2010-12-31 05:56:50文章来源:华夏会计网

详细问题:组建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为三个自然人,并建账核算,并平分利润。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后的余额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平均分配给各个合伙人,请问:各个合伙人分得的利润是按个体工商户适用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呢,还是按分配的股利、红利按 20%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明确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与是否分配无关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就是个人所得。参考下面的文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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