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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度物业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结果的通知
2013-06-13 12:38:13文章来源:华夏会计网
京财采购〔2013〕177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预算单位物业费支出管理,经公开招标,我市确定了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度物业定点服务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服务商及协议执行有效期
本次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服务商共115家(见附件1),服务执行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物业定点服务项目适用范围
市级预算单位2013年度的物业管理、专业服务单项或批量小于100万元时适用。具体服务项目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及保安、保洁等专项服务。
三、物业定点服务工作流程
(一)预算单位选择物业定点服务商时,可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物业服务定点综合查询系统”(http://www.bgpc.gov.cn),查询相关服务商的有关情况,并与其协议商定具体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
(二)预算单位与服务商应签订物业管理或专项服务合同,签订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委托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委托管理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违约责任等。预算单位有权要求服务商在合同履行期间严格执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度物业服务定点政府采购项目框架协议》的相关要求。
(三)预算单位与服务商办理结算。服务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物业服务定点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打印“北京市政府采购物业服务定点结算明细单”(以下简称结算明细单),经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印章。该“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物业费入账凭证。
(四)预算单位可以向服务商收取履约保证金,其额度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协商而定。服务商可以以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
四、市级预算单位于发文前已签订2013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处理办法
(一)市级预算单位与中标的物业定点服务商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须由该服务商按要求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物业服务定点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打印结算明细单,经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印章后递交至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二)市级预算单位与非物业定点服务商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非物业定点服务商须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到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备案(见附件2)。
五、内部物业服务单位管理方式
(一)预算单位所属的物业单位(简称内部物业服务单位)在公开招标中未纳入定点物业服务商范围的,只可承接本系统物业服务业务。
(二)内部物业服务单位结算方式参照上述“物业定点服务工作流程”执行。
(三)请内部物业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于2013年3月31日前,将本系统内部物业服务单位备案表(见附件3)及附件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六、资源共享
各区县可共享本次招标结果。对于市级垂直管理单位办公地点位于远郊区县的,可共享所在区县物业定点服务招标结果。共享远郊区县定点招标结果的,须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考核和日常监督。
七、监督检查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0]36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0]366号),我局将组织对物业定点服务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请各预算单位协助做好对服务商履约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时反馈物业管理相关信息。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王为民、程亮 63056488
北京市财政局: 张立新 68416484
附件:1.2013年度物业定点服务商名单
2.非定点物业服务商承接市级2013年度物业服务项目备案表
3.2013年度物业服务内部定点单位备案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1月31日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预算单位物业费支出管理,经公开招标,我市确定了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度物业定点服务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服务商及协议执行有效期
本次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服务商共115家(见附件1),服务执行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物业定点服务项目适用范围
市级预算单位2013年度的物业管理、专业服务单项或批量小于100万元时适用。具体服务项目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及保安、保洁等专项服务。
三、物业定点服务工作流程
(一)预算单位选择物业定点服务商时,可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物业服务定点综合查询系统”(http://www.bgpc.gov.cn),查询相关服务商的有关情况,并与其协议商定具体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
(二)预算单位与服务商应签订物业管理或专项服务合同,签订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委托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委托管理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违约责任等。预算单位有权要求服务商在合同履行期间严格执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度物业服务定点政府采购项目框架协议》的相关要求。
(三)预算单位与服务商办理结算。服务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物业服务定点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打印“北京市政府采购物业服务定点结算明细单”(以下简称结算明细单),经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印章。该“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物业费入账凭证。
(四)预算单位可以向服务商收取履约保证金,其额度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协商而定。服务商可以以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
四、市级预算单位于发文前已签订2013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处理办法
(一)市级预算单位与中标的物业定点服务商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须由该服务商按要求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物业服务定点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打印结算明细单,经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印章后递交至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二)市级预算单位与非物业定点服务商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非物业定点服务商须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到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备案(见附件2)。
五、内部物业服务单位管理方式
(一)预算单位所属的物业单位(简称内部物业服务单位)在公开招标中未纳入定点物业服务商范围的,只可承接本系统物业服务业务。
(二)内部物业服务单位结算方式参照上述“物业定点服务工作流程”执行。
(三)请内部物业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于2013年3月31日前,将本系统内部物业服务单位备案表(见附件3)及附件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六、资源共享
各区县可共享本次招标结果。对于市级垂直管理单位办公地点位于远郊区县的,可共享所在区县物业定点服务招标结果。共享远郊区县定点招标结果的,须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考核和日常监督。
七、监督检查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0]36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0]366号),我局将组织对物业定点服务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请各预算单位协助做好对服务商履约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时反馈物业管理相关信息。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王为民、程亮 63056488
北京市财政局: 张立新 68416484
附件:1.2013年度物业定点服务商名单
2.非定点物业服务商承接市级2013年度物业服务项目备案表
3.2013年度物业服务内部定点单位备案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