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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的通知
2013-06-08 16:49:37文章来源:华夏会计网
市、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做好市、区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一、中标维修厂家
我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9家中标单位分别为:无锡市正原大昌修车有限公司、无锡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锡申荣汽车有限公司、无锡市万国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无锡东方进口汽车修理厂、无锡万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锡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无锡特约维修站(各中标维修单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一)。
二、维修有效期限
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的有效期限为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止。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本次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为市、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优惠服务项目主要涉及大、小修修理,做漆、美容,代办车辆年检等(不含交通事故车辆维修)。各定点维修厂的有关优惠承诺主要包括维修工费、材料管理费优惠折扣率,以及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详见附件二),各定点维修厂的有关服务承诺详见附件三。
(二)市、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各定点维修厂家的投标承诺,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定点维修厂家,自行结算修理费用。车辆送修时须填列加盖单位公章的送修单一式三份,由双方经办人签字认可,单位的车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各一份,定点维修厂一份。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定点维修厂开具的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报销入帐(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按集中支付规定),并同时对所附工时清单、材料清单等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其维修工费、材料费和材料管理费是否按政府采购价实行优惠,其材料清单是否与送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相符,是否有详细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如材料清单与送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不相符,可以要求定点维修厂进行更换或补救;如造成损失的,定点维修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 定点维修厂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送修单所列内容以外的问题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之对方(含传真),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应定期为用户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协助用户办理向保险公司优惠索赔事宜。如送修车辆零部件需进行更换,应在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车辆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定点维修厂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应按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有效期内,各定点维修厂要切实履行投标书中承诺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加强内部管理,按要求认真做好汽车维修费用的信息登记、统计和报送工作(详见附件四)。
(四)投诉及处理
市、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可就定点维修厂的维修质量或提供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或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进行投诉。
定点维修厂可就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纪事项等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也可直接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市监察局投诉或举报。
市财政局、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将对定点维修中的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监督管理
(一)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各定点维修厂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监督办法进行量化考核。如定点维修厂未能正常履约的,则市政府采购中心有权扣留该定点维修厂履约保证金的三分之一;如定点维修厂未履约后果严重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有权扣留该定点维修厂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二)定点维修厂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丧失定点资格。
1、经技术检验,确因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用户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3、在定点期限内,被行业主管部门严重处罚(其处罚的性质或情节是否严重,以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或取消、降低车辆维修经营资格的;
4、在定点期限内,擅自变更、转让、租借维修厂定点资格的;
5、在定点期限内,向用户经办人员提供礼品、报销费用等不正当利益的。
定点维修厂丧失定点资格,除无权索回履约保证金外,市政府采购中心有权提请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人名单,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无锡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招投标活动。
(三)各定点维修厂的履约情况和考核结果将作为该单位今后参加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招投标活动时评标参考依据。
1、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各定点维修厂履约情况每半年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情况给予通报表彰或扣分处罚。其中,定点维修厂一次考核未满60分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可认定其未正常履约,履约保证金的三分之一不予返还;未满50分的,该定点维修厂履约保证金全部不予返还,并可提请取消该定点维修厂资格。
2、定点维修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表扬。
(1)在合同有效期内没有被处罚扣分;
(2)经调查,用户满意率达到95%以上。
3、定点维修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1)被用户有效投诉一次;
(2)违反合同第三、四、五、六、七条;
(3)交付维修车辆返修两次以上;
(4)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维修业务;
(5)未经同意,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维修;
(6)未经同意,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进行维修;
(7)以旧件换取用户车辆零部件。
(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和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对市、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中存在问题的质疑和举报。如发现行政事业单位相关人员未认真执行定点维修有关规定,或存在收受礼品、回扣等获取不当利益行为的,将通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如发现定点维修厂存在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问题,市财政局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终止其定点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可给予在一至三年内禁止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处罚;若查实定点维修厂存在送礼、给回扣、报销费用,或采取匿名举报、不实广告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排挤或诋毁其他定点维修厂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同时可给予其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投诉电话:82793160。
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电话:82722175。
抄送:各市(县)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