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回头看”的通知(已失效)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保监会系统各单位、各部门按照中央和保监会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目前,这项工作已处于收尾阶段。为巩固和扩大自查自纠成果,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近通知要求,各单位、各部门都要组织一次“回头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紧紧围绕自查自纠的重点环节和主要目标看各项工作是否落实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介机构要看一看公司管理层和员工是否普遍受到了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否得到了纠正,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是否有所增强。保监会机关各业务监管部门和各保监局要看一看是否找准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看一看对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是否及时移交,涉案人员有没有受到恰当处理。要看一看是否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了改革完善的意见。
二、要对存在的问题严格进行整改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梳理前一段整改情况,对虽已整改但效果不够好的问题,要强化整改措施,进一步抓好落实;对尚未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自查自纠工作成效不明显,甚至敷衍了事、“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并“补课”。要继续开展警示教育,敦促有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人主动讲清问题,争取从宽处理。
三、要扎实做好工作总结
各单位、各部门要全面收集整理自查自纠工作资料,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要认真总结自查自纠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积极探讨提出巩固自查自纠工作成果、防止问题反弹的新思路和新措施。要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报告总体内容要明晰,重点要突出,相关数据要详实,问题分析要透彻,整改措施要具体(有关要求附后)。
四、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回头看”工作,严格工作责任制,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把关,围绕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难点、热点问题加强监督检查,通过采取专题检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深入了解实情,广泛听取意见,督促解决发现的问题。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年底前就各单位、各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
请各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保险中介机构。
附件: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要求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要求
一、文字报告内容
1、自查自纠收到的效果。
2、对监管和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的有效的纠正和防范措施,对于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弊端提出的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3、自查自纠工作中的好的做法和经验。
4、自查自纠工作还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5、对巩固自查自纠成果拟采取的措施。
二、表格报送内容
表1: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自查自纠报表
填报单位名称:填报时间:年月日
1 |
自查自纠中收缴不当所得数额(单位:元) |
|
|
2 |
自查自纠中收缴不当所得上交国库数额 |
|
|
3 |
自查自纠中发现案件线索数量(个) |
|
|
4 |
核实处理情况 |
经核实不属商业贿赂的线索 |
|
移送处理的线索数量 |
|
||
其他处理(请具体说明) |
|
各保监局除统计上报本单位数据(表2)外,还要负责将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数据分别进行汇总统计上报(表3、表4)。
表2:各保监局自查自纠报表
填报单位名称:填报时间:年月日
1 |
自查自纠中收缴不当所得数额(单位:元) |
|
|
2 |
自查自纠中收缴不当所得上交国库数额 |
|
|
3 |
自查自纠中发现案件线索数量(个) |
|
|
4 |
核实处理情况 |
经核实不属商业贿赂的线索 |
|
移送处理的线索数量 |
|
||
其他处理(请具体说明) |
|
表3:各保监局辖区内保险机构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分别进行汇总)
填报单位名称:填报时间:年月日
1 |
参加自查自纠保险机构数量 |
|
|
2 |
自查自纠中收缴不当所得数额(单位:元) |
|
|
3 |
自查自纠中收缴不当所得上交国库数额(单位:元) |
|
|
4 |
自查自纠中发现案件线索数量(个) |
|
|
5 |
核实处理情况 |
经核实不属商业贿赂的线索 |
|
移送处理的线索数量 |
|
||
其他处理(请具体说明) |
|
表4:各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名称:填报时间:年月日
1 |
自查自纠工作开始以来至今本局开展现场检查次数 |
|
|
2 |
检查保险机构数量 |
|
|
3 |
涉嫌商业贿赂问题的线索数量 |
|
|
4 |
重要线索的处理情况 |
经核实不属商业贿赂的线索 |
|
移送处理的线索数量 |
|
||
其他处理(请具体说明) |
|
三、报告方式
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采用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报送,书面报告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治贿办,邮编100032,传真010-66288075。电子文档,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至:ZHB@CIRC.GOV.CN;各保监局、机关各业务监管部门发至内网监察局一室“治贿办”邮箱。
各保险中介机构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所在地区保监局治贿办。
四、报告时间
2007年12月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