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海关法规 > 海关法规>正文页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0号(关于公布《2005年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2013-05-31 09:48:11文章来源:华夏会计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40号
为加强海关统计的信息、咨询与服务,方便公众对海关统计数据的使用,海关总署现向社会公布《2005年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海关统计是中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编制和发布均由中国海关负责。中国海关采用国际通用的贸易统计标准,其数据具有全面性、可靠性和国际可比性。
二、2002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建立并推行的“国际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 System)”(以下简称GDDS)。作为中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编制和发布的主管部门,海关总署按照GDDS系统的要求,就我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的概念、数据质量、数据的完整性、公众对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改进计划等方面作出解释并予以公布。公众可在IMF网站上查询有关详细内容。
特此公告。
附件:2005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