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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的通知(已废止)
2013-05-27 07:12:44文章来源:
保监发〔2004〕22号
各寿险公司、各保监局:为了促进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拓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销售渠道,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以在银行理财专柜和理财中心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二、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的要求,切实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业务的管理。
三、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管理和宣传管理,信息披露资料和宣传材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代理销售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印制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代理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特别是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防止发生误导投保人的行为。
五、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拓展银行渠道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应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客户回访、售后服务等制度以及业务情况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六、各保监局应加强对银行代理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业务的监督管理。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