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纪委监察局驻市财政局 纪检组监察室履行监督职责的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驻局纪检组监察室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省纪委、省财政厅、市纪委和局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实施监督工作,受市纪监察局直接领导,并负责将局党风廉政建设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向市纪监察局请示、汇报。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支持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监督。
第二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实施监督的对为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监督工作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紧紧依靠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机关各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党员干部。坚持依纪监督,突出重点,讲究方法,务实效。
第三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应当积极协助局党组开展党风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局党组建立健全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协助局党组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设。
第四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局党组及全市财政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命令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和执行议事规则等情况。
(二)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落实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信访处理制度、诫勉谈话制度等党内监督制度的情况。
(三)局党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财务审计以及重要事项运作情况。
(四)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在工作人员招录、任用、交流轮岗以及辞退、辞职、退休等工作中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
(五)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
(六)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用车、住房、出国(境)、休假、配偶子女从业、礼品上交、兼职任职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以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七)全市财政系统依法行政、政风行风建设、纠风专项治理、行政效能建设、政务公开,以及执行相关部门专项决定及整改意见的落实等情况。
(八)市纪委监察局交办或局党组委托办理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五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工作分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对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执行各项规定情况所开展的经常性监督。专项监督是指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或工作需要所集中开展的监督。在日常监督中,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应结合财政部门实际及工作需要,会同、协助局相关职能处室或单独就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具体事项实施监督:
(一)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局党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的情况;
(四)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特别是局内控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
(五)经费收支情况;
(六)财政资金的追加、追减情况;
(七)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存量住房、公车使用情况;
(八)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情况;
(九)评功评先及年度综合考评情况;
(十)财政部门承担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十一)推进财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驻局纪检组监察室领导按照规定参加或列席局党组和行政领导会议;派员参加局机关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述职述廉,以及其他有关反腐倡廉工作和涉及驻局纪检组监察室主要职能重要工作的会议或活动。
(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主要领导应不定期地与局党组主要领导交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与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就其分管范围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交换意见,建立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听取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
(三)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参与民主生活会前征集对党组及其成员意见的工作;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了解党组及其成员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对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所作的检查或说明,需要查明事实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四)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协助局党组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干部事前征求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意见的制度,并以书面形式反馈拟任人选在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基建工程、财政资金使用分配、机构改革等重要事项的程序制定与监督;协助收集整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应主动向驻局纪检组监察室通报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五)驻局纪检组监察室积极配合上级和市相关部门对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开展的巡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整改落实提出的整改意见;协助局机关有关职能处室对局属事业单位开展监督与管理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协助局机关组织内部审计和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及时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督促局机关对有关应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事项,以适当的形式和渠道予以公开或公示。
(六)驻局纪检组监察室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信访举报件;督促、协调办理有关行政效能投诉件;对反映财政业务管理及资金分配等经查实的信访件,除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有关职能处室、单位应牵头落实整改,并及时向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参与局党组对所属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干部存在苗头性问题,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可以直接进行提醒和诫勉谈话。
(七)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个别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调研等,相关处室、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开展检查、调查和调研等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如实汇报有关情况。
(八)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应将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相结合,以日常监督巩固专项监督成果。注意对监督意见和建议的整改情况跟踪了解,推动监督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七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开展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应当及时向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传达中央、省、市纪检监察部门有关反腐倡廉重要会议精神,协助局党组制定贯彻意见;结合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情况及干部队伍状况,确定每年监督重点事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应定期研究监督工作,安排部署阶段性监督任务。
(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要及时拟定工作方案,并提前向被监督单位告知监督事项。重要监督事项要事先与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领导沟通、听取意见。特殊情况应当事先报经市纪委监察局批准。
(三)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安排的专项检查,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要主动与局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沟通协商,提出建议,对局机关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开展监督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掌握情况,做好与被监督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对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请示。
第八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对监督情况的处理
(一)区别处理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被监督单位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反馈、通报;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除必须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的外,应将有关情况连同纠正意见或建议及时向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并听取意见;对涉及违纪违法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理,或者责任追究,或者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必须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并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的要求向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1、直接收到反映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的;
2、发现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重违反有关制度、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及其他非正常情况的;
3、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监督工作不支持甚至拒绝监督,特别是“三重一大”方面,不主动接受驻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的;
4、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在履行职责中提出纠正意见,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无正当理由不纠正的;
5、市纪委监察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按规定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由市纪委监察局发函请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2、建议由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同志或者由市纪委监察局委托局党组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与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话;
3、建议对反映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九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疏于监督造成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在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应注意加强自身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自觉接受监督。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保密要求,不得泄露监督、检查情况和结果。
第十一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要注意对监督工作进行总结。每年底前将当年度监督工作的情况向市纪委市监察局专题报告一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