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双扩围 纳税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营改增”双扩围推开之际,本报记者在北京走访了一批税收中介专家,请他们以财税37号文件和税总39号公告为基础,并结合其“营改增”服务经验和 先行试点纳税人的情况,给即将纳入试点的纳税人一些提醒。这些提醒涉及政策适用、优惠利用、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方面,经本报记者整理后刊出,供试点纳税 人参考。
加强内部控制,减少增值税操作失误
受访专家 贾连峰
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全国“营改增”必将对纳入试点范围企业的经营模式、供应链、资金及价格体系等带来重大影响,试点范围内的企业应该及早做好系统的、充分的准备,调整本企 业的销售、采购、营销、信息技术以及财务和税务策略,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确保良好的内部控制以降低增值税操作失误风险。具体来说,试点企业应该关注如下 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政策的适应性方面,试点企业应充分评估“营改增”政策给本企业带来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重新考量本企业的营 运模式和供应链安排。比如,本企业的现有经营模式是否在新税制框架下最优?有无完善和提升空间?企业为规避营业税制下重复征税的弊端而形成的业务架构是否 还具有效率?采购、营销及转让定价机制是否仍然有效?
第二,在改缴增值税后,企业应合理利用增值税特点降低税负。由于增值税的价外税 的特性,一方面对于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所含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理论上有降低采购价格的机会。但是否能够真正获得成本节约的效益,还取决于 企业是否具有足够的议价能力。另一方面,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时,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如果能确保价外的增值税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就能在原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将 增值税顺利转嫁给购买者。尽管存在节约成本、降低税负的机会,但出于企业发展战略考虑,企业应及早与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沟通,确保客户知晓本企业实行增值税 后影响企业所提供的应税服务价格,以及采购时支出的增值税的可抵扣等问题,避免产生合同或其他经济纠纷。同时,企业应密切关注因价格变化而引起的需求提前 或延迟问题,可能会因此导致资金流出现紧张,企业应确保有充足的资源来应对这种变化。
第三,充分理解和掌握新的试点规则,积极主动利 用好有关税收优惠。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以下简称财税37号文件)进一步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允许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优先适用零税率。对于这项规定,企业首先 要明晰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零税率服务尽管同样不征收增值税,但为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可获得抵扣或退税,而免税服务不可以。是选择零税率还是免税,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税务方案。比如当企业进项税额非常少,为避免因出口退税合规性管理的复杂性而带来的负担,企业可以选择适用免税而非零 税率。但企业应谨慎选择,因该文件还规定当企业选择放弃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第四,根据“营改增”所涉业务, 做好增值税合规工作的相关准备及复核。即将到来的全国“营改增”试点,不只是企业财税务部门的事情,还需要企业的销售、采购、营销、信息技术及法律部门全 员参与。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的合规要求相对复杂,而且一旦操作失误,损失将难以挽回。因此,让企业所有员工及时了解增值税试点法规及对企业现有业务的影 响,是管控税务风险的有效办法。根据增值税的合规性要求,试点纳税人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与认证、抄税、申报、缴纳等流程进行严格复核和控制,特别是对 于发票的领取和保管、认证发票的时间性要求、红字发票的开具、出口退税的申请及认定等要严格遵循要求,制定增值税合规检查规程,避免出现少(或多)抵扣增 值税进项税额和多(或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情况。
第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关注试点动态和企业税负变化,必要时寻求外部税务专家 的支持。由于“营改增”实施时间的紧迫性和相关具体操作性文件发布的滞后性,个别业务在政策适用上存在不确定性。遇到类似问题,试点企业一定要谨慎处理, 反复确认,必要时请教外部专业机构或专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试点企业应长期跟踪、关注“营改增”后自身及所处行业相关税负的变化,当出现税负 增高或背离行业趋势时,要及时分析原因,并及早作出调整和转变。
注意“营改增”新旧文件变化
受访专家 王进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
在上海、北京等地区试点“营改增”时,依据的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财税111号文件),8月1日全国试点“营改增”依据的文件是财税37号文件。这两个文件之间差异不小,新老试点纳 税人都应密切关注。
老试点纳税人应关注两个变化。其一,财税37号文件对运费抵扣问题、外购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等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已经试点的地区和老试点企业,若仍然按财税111号文件执行,可能会出现少缴或者多缴增值税的风险。其二,财税111号文件规定原先 营业税差额纳税的经济事项继续执行,老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按差额计算销项税额。但财税37号文件对此做了改变,明确差额纳税的规定除了融资租赁 业务外,其他均取消。主要原因在于,原先保留差额纳税的事项,在8月1日后,除融资租赁行业以外,全国均实行“营改增”试点,已经不存在同行业合作无法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原先的差额计算销售额的做法可以通过进项税额抵扣的方式解决。
对于新试点地区及新试点纳税人,由于之前缴纳 营业税,在税务管理上比较简单,计算也简便,现在统一实行增值税后,企业在经营管理理念上必须发生根本性变化,要注重税务管理,加大人员配备,加大“营改 增”相关税收政策的业务培训与学习,从内控制度上规范和防范涉税风险,避免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未取得,或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按税法规定及时办理 认证手续,丧失了抵扣进项税额的权益。特别是发生业务频繁、单笔业务金额较小,但用票量大的试点行业,一定要做好事前的发票领购的预案准备,与主管税务机 关及时充分沟通与交流,确保及时取得相应的发票,保证企业业务的正常开展。
无论是老试点纳税人,还是新试点纳税人,只要属于试点范 围,都应积极转换纳税身份,顺应改革要求。在“营改增”初期,由于国地税衔接等问题,可能会出现应该转到国税的纳税人,仍然滞留在地税;还有部分纳税人因 为觉得缴纳营业税的税负比缴纳增值税的税负轻,不按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这部分应改未改的纳税人,在“营改增”后经营上将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一方面,应改未改纳税人由于仍然维持缴纳营业税,将导致接受方无法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从而可能影响 自身业务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接受方取得的营业税普通发票可能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进而给接受方造成很大的税务风险。
例如,某财务咨询公司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若当期提供财务咨询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0.6万元,在8月1日后,按规定应该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 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0.6万元〔10.6÷(1+6%)×6%〕(暂不考虑相关进项税额因素)。如果企业仍然维持试点之前的现状缴纳营业税,则该咨询 公司只缴纳营业税0.53万元(10.6×5%),比实行“营改增”后少缴0.07万元。
而对于接受方来说,在提供方财务咨询公司缴 纳营业税的情况下,接受方只能取得营业税普通发票,接受方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失去了抵扣进项税额0.6万元的权益。不仅如此,接受方还可能面临着取 得不合规票据的涉税风险。即接受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可能在成本费用列支凭证上得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若认定为不合规票据,则接受方将为此付 出多缴2.65万元(10.6×25%)企业所得税的代价。加上少抵扣的增值税额,接受方将额外增加3.25万元的税收负担。
不要在发票使用上犯迷糊
受访专家 王骏
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面临的最大改变主要体现在发票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第39号,以下简称税总39号公告)对“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发票作出了统一规定,试点纳税人一定不能在发票使用上犯迷糊。
第一,公路内河运输统一发票不能再开了。根据规定,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因此,全国 试点“营改增”后,开票日期在8月1日以后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都属于无效发票。纳税人一旦取得,财务人员应拒绝其用于财务报销核算。
第二,四类服务可以开具定额普通发票,但不能用于受票方抵扣。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 使用定额普通发票。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部分业务会以“小额、零星”的方式出现,如果逐笔开具机打发票,业务开展与运行的效率会明显降低。但是,根据 增值税的抵扣原理,一般纳税人付款方接受服务取得这部分定额发票不得用于抵扣税款。如果需要抵扣,可以和这些开票方一般纳税人协商定期结算,集中统一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试点前已开票业务冲减红字发票还是要找原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 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 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第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由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指单份专用发票或 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 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然后再依法审批。
第五,销售机动车应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自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通过该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实际上也属于一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等的进项税。
第六,开具货运专票需要使用独立的税控系统。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 用发票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 务,应使用货运专票,并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 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 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实际受票方应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 取得承运人开具的红字货运专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