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
现将《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财法〔2009〕4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