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