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 抵 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