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8)财税征字第012号《关于认真执行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希一并依照执行。
1、对外地来往车辆如有补税罚款的,要按总局通知纠正:本地车辆外出被补税罚款的,当地税务局应主动向对方联系解决。
2、根据区税务局(87)税征(4)字31号通知规定,我区一律不搞完(免)税标志。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