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