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