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5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如下,请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1997]157号)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一、适用范围
由市各财税分局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或组织。
社会团体:经国家民政部门或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或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国家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或组织。
二、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现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应在本通知下达后三十日内向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受理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税收户管核准手续。
三、应纳税收入支出项目的确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应纳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相应支出项目,按照配比原则,可采取据实划分或分摊比例的方法进行核算。若纳税人采取分摊比例的方法,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分摊比例的方法和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损失额的计算,按《通知》第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执行。
四、有关税前扣除工资的范围、标准
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提取的工资额,高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当年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按实扣除,有关单位应建立备查簿进行登记备查。凡不实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市税务局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适用税率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对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单位,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单位,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六、有关征收规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依法按季度和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海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各财税分局要做好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户统计工作。
七、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
2、《上海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样张及填报说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
上海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一)《上海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本市统一规范格式的纳税申报表,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本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和本表要求,按期填报本表申报纳税。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论盈利或亏损,都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本表,并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的要求附送其它附表。同时,必须报送会计报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事业支出明细表、经营支出明细表、会计报表附注。
(三)《上海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通用表式。纳税人申报季度纳税时,填列第1、9、19、20、21、21-1、45、48、49、50、51、54、55、56行次;申报年度纳税时,须填列全部内容。
二、表头项目
(一)纳税人识别号:按税务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表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填写。
(二)税款所属期:填写税款所属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时期。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全称。
(四)地址: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登记地址。
(五)电话号码:填写财务部门电话号码。
(六)单位类别:按本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别填写。
(七)预算级次: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划分,填写收入级次。
三、收入总额
表中第1-8行,填写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项目。第1行,填写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含免税收入),第2-8行填写分会计科目金额。“帐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数字填写,“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的金额”栏按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逻辑关系式为:1=2+3+4+5+6+7+8
四、准予扣除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金额
表中第9-18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第二条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的内容及财政拨款金额填写。第9行填写合计数,第10-18等填写分项目数。“帐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数字填写,“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的金额”栏按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逻辑关系式为:9=10+11+12+13+14+15+16+17+18
五、应纳税收入总额
表中第19行,为第1行减去第9行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19=1-9
六、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
表中第20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为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金额栏第19行“应纳税收入总额”除以第1行收入总额所得出的百分比。
逻辑关系式为:20=19÷1
七、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采用单独核算应纳税收入对应支出项目及金额的单位,表中21行等于21-1行;采用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收入对应支出项目及金额的单位,表中21行=21-1行×20行。表中21-1行,为第22-44行的合计数。
表中第22行,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09号科目“成本费用”的内容。
表中第23行,为按照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沪税所一(2001)285号文件第三条列支的工资支出金额。
表中第24-29行,为根据税法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公益救济性捐赠、业务招待费、利息净支出的金额。
表中第30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批准,由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金额。
表中第31-34行,为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04号科目“事业支出”、505号科目“经营支出”中列支的社会保险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的金额。
表中第35-37行,为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
表中第38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的规定,批准列支的当期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和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
表中第39行,为当期汇兑收益减汇兑支出所发生的净损失。
表中第40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列支的坏帐损失。
表中第41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租赁房屋等各项资产所支出的租金。
表中第42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费用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时允许的附加扣除优惠。
表中第43行,为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12号科目“销售税金”科目列支的销售税金及附加。
表中第44行其他支出,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得扣除的成本项目,同时又未包括在第22-43行各项目中的成本、费用支出。
第(21-1)-44行“帐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数字填写,“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的金额”栏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税收政策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逻辑关系式为:
21-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
八、所得额
表中第45行,为第19行减去21行后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45=19-21
表中第46行,为按照应税收入减去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后的经营亏损数额。即按照税法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数额。
表中第47行,为按照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额。第9-18行准予扣除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内容不在此填写。没有减免所得税的单位不填写此栏。
九、应纳税所得额
表中第48行,为第45行减去46行、47行后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48=45-46-47
表中第49行适用税率,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税率减按18%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税率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应缴所得税额
表中第50行,为第48行乘以第49行适用税率得出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50=48×49.
表中第51行,为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应补交或应退的企业所得税数额。
表中第52行,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在弥补本单位经营亏损后,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没有境内投资的单位不填写此栏。
表中第53行,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外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在弥补本单位经营亏损后,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没有境外投资的单位不填写此栏。
表中第54行,为期初应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表中第55行,为实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十一、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表中第56行,为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逻辑关系式为:56=50+51+52+53+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