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