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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z2009{1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