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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单位按《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市局(企业所得税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