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单位按《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市局(企业所得税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