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