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凡企业既经营旧货,又经营废品及其他货物的,应对废品经营、旧货经营和其他适用不同税率应税项目经营的销售额按实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则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从高确定税率征收。
二、旧货经营减半征收增值税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期旧货应纳税额=当期旧货经营销售收入÷(1+4%)×4%×50%一般纳税人经营旧货业务按上述办法计征增值税后,其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在货物购入时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无法准确划分的,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