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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现将我省核定营业额时的成本利润率标准公告如下:

税 目      成本利润率

交通运输业      8%

建筑业        8%

金融保险       10%

邮电通信业      8%

文化体育业      10%

娱乐业        30%

服务业        25%

销售不动产      20%

转让无形资产     15%

本公告自201111日起执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纳税人成本利润率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5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