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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6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114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

14件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1991112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二)《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1993105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19971215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一次修订,200262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二次修订)

(三)《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31110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

(四)《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1996126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200262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修订)

(五)《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7826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

(六)《江苏省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办法》(19971127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

(七)《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19971215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

(八)《江苏省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19981130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

(九)《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9811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

(十)《江苏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200061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

(十一)《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200166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发布,20021125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订,20061120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二次修订)

(十二)《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18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

二、对下列规章宣布失效

(一)《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办法》(19934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2008320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修订)

(二)《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1997115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