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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扬州市邗江区宝应县等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扬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扬州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的请示》(扬府发〔201143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宝应县、高邮市、江都市、仪征市、扬州市邗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宝应县安宜镇、范水镇、夏集镇、柳堡镇、射阳湖镇、广阳湖镇、鲁垛镇、小官庄镇、望直港镇、曹甸镇、西安丰镇、山阳镇、黄塍镇、泾河镇;高邮市高邮镇、郭集镇、送桥镇、天山镇、周巷镇、马棚镇、界首镇、横泾镇、三垛镇、龙虬镇、卸甲镇、甘垛镇、汉留镇、车逻镇、汤庄镇、临泽镇、八桥镇、司徒镇、周山镇、菱塘回族乡、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江都市仙女镇、小纪镇、武坚镇、樊川镇、真武镇、宜陵镇、丁沟镇、郭村镇、邵伯镇、丁伙镇、大桥镇、吴桥镇、浦头镇;仪征市大仪镇、青山镇、真州镇、新集镇、新城镇、陈集镇、马集镇、刘集镇、谢集乡、月塘乡、朴席镇;邗江区方巷镇、公道镇、槐泗镇、杨寿镇、泰安镇、杭集镇、李典镇、瓜州镇、杨庙镇、沙头镇、头桥镇、八里镇、施桥镇;维扬区甘泉街道共73个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二、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土地利用,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耕地补充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至2020年,宝应县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1270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4139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8213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69666.7公顷。至2020年,高邮市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1206.8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3084.1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83077.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77666.70公顷。至2020年,江都市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1709.8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1929.5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71319.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63466.7公顷。至2020年,仪征市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2398.73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3110.13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49370.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38773.3公顷。至2020年,邗江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3384.8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248.7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26275.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20073.3公顷

四、切实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乡建设用地的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至2020年,宝应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115公顷以内;高邮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7164.2公顷以内;江都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1298公顷以内;仪征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299.8公顷以内;邗江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740.3公顷以内。

五、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城乡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和管制要求,严格限制在允许建设区内,不得擅自突破。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引导城乡建设用地科学布局、有序利用。

六、宝应县、高邮市、江都市、仪征市、扬州市邗江区、扬州市维扬区所辖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切实做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加大补充耕地力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至2020年,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不得低于规划控制指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得突破规划控制指标。

七、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规划的实施工作。你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