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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债券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地)财政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将财政部代理我省发行的2009年政府债券的一部分转贷给市(州、地)政府(行署)使用的决定,在征求市(州、地)财政局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政府债券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贵州省政府债券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省委、省政府决定将财政部代理我省发行的2009年政府债券的一部分转贷给各市(州、地)政府(行署),用于安排中央和省扩大内需支出的配套资金和重点项目支出。为了加强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贷各市(州、地)的政府债券资金主要用于中央和省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党政机关办公楼堂馆所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涉及民生的项目建设与配套。

  第三条 转贷资金要直接落实到具体项目。确定项目的原则,一是主要用于在建项目或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二是用于基础设施项目;三是项目的确定既要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到本地区综合还款能力。

  第四条 转贷资金应当用于以下方面的建设项目:(一)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五)城镇廉租房建设;(六)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七)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八)符合使用范围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 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分别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已确定转贷资金的用途、安排项目的原则,提出各市(州、地)利用转贷资金的项目名称(由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全省项目进度牵头确定)、使用额度和建设周期,连同省本级安排项目的资金使用额度和建设周期,一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根据利用政府债券资金的所有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提出分期使用政府债券的额度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再向财政部申报发行政府债券。

  第六条 根据已经审定的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与各市(州、地)政府(行署)签订《省向各市(州、地)转贷政府债券协议》(市、州、地级财政部门副署)。《省向各市(州、地)转贷政府债券协议》包括转贷资金的使用项目、转贷数额、转贷期限、转贷利率、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

  第七条 根据《省向各市(州、地)转贷政府债券协议》,各市(州、地)财政部门与有关的同级主管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

  第八条 转贷各市(州、地)政府债券的还贷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1.72%。转贷资金从省财政拨款之日起开始计息。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财政还本付息。

  第九条 省财政根据《省向各市(州、地)转贷政府债券协议》,将转贷资金分批、及时、足额拨付到各市(州、地)财政总预算在人民银行的国库存款账户。

  第十条 各市(州、地)财政部门根据《省向各市(州、地)转贷政府债券协议》、《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确定的用途使用转贷资金,并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30天内,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应当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建设项目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全省政府债券资金到期后,由省本级财政统一代办归还财政部政府债券本息和发行费等。转贷市(州、地)的政府债券,到期债券本息和发行费由各市(州、地)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转贷协议,按时上缴省本级财政统一归还财政部。

  第十四条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归还转贷资金本息和发行费的资金来源为本地区综合财力,包括:(一)项目实施单位用收益归还的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二)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贤金;(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四)预算外资金用于建设的部分;(五)其他资金。

  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应在政府(行署)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就本地区的转贷资金,提前做好还本付息及支付发行费资金需求的预测和准备,以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归还转贷资金本息和支付发行费。未按时上缴的,省财政将根据逾期情况计算罚息,在省与各地财政年度结算时如数扣缴。

  第十五条 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否按协议使用转贷资金,是否按期归还本息。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市(州、地)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转拨、使用、归还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市(州、地)财政部门是否按协议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有无截留挪用转贷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偿还本息等方面。

  第十七条 市(州、地)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截留、挪用转贷资金的,除立即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可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利用转贷资金的管理具体办法,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