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设立民政工作观察点的意见》的通知

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设立民政工作观察点的意见》已经2009414第四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八日

 

关于设立民政工作观察点的意见

 

为了落实民政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方案,研究今天、迎接明天,鼓励一些地方在民政工作中开拓思路、创新工作,为全局普遍推进的工作积累经验、展示前景,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设立民政工作观察点。

一、围绕民政工作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确定民政工作观察点。

围绕事关民政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问题,选择一些民政工作改革创新快、典型意义强、示范作用大的地方,确定为观察点。民政工作观察点分为综合观察点和专项观察点两类。

综合观察点,主要观察研究事关民政工作全局和多项民政业务改革发展情况,诸如建立适度普惠的基本民生保障体系;扩大民政事业社会参与;统筹城乡民政事业发展;民政工作体制机制等方面的综合创新;统筹城乡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中心城市带动的跨区域民政事业发展等。综合观察点的确定,由办公厅、政研中心、业务主管司(局)单位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部长办公会议决定。首批确定的民政工作综合观察点有北京市、上海市(包括浦东新区观察点)、重庆市、广东省(包括深圳市观察点)、江苏省、湖北省等。

专项观察点,主要观察研究单项民政业务的改革发展情况。专项观察点由业务主管司(局)、单位提出观察内容和观察区域,报部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实施。

二、根据从实际出发、鼓励地方创新、注重积累经验的原则,跟踪和指导民政工作观察点。

立足国情社情民情。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的基本国情、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人民群众的现实愿望,推进改革,谋划发展,不超越阶段;观察区域的实际出发,不拔苗助长;突出重点业务工作,不面面俱到;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不走弯路。

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支持基层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鼓励地方在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热点、难点和关节点上,有所创新、有所突破;着力于体制机制创新,形成长效机制。

注重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长期跟踪,深入调查研究,力戒好大喜功、急于求成、搞政绩工程

三、按照明确责任、形成机制、务求落实的要求,做好民政工作观察点的各项具体工作。

确定实施单位。民政工作观察点,在部领导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综合观察点由相关业务主管司(局)、单位、办公厅、政研中心等共同实施;办公厅、政研中心牵头。专项观察点由业务主管司(局)单位负责实施。实施单位做好实地调研,掌握最为直接、真实、生动、具体的第一手资料,广泛听取意见,静下心来解剖“麻雀”;定期总结观察点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推广先进经验,推进全国民政工作的科学发展。

建立工作机制。对观察点实行动态机制,根据观察内容和实际进展,适时确定是否继续观察。将观察点工作列入部和有关司(局)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形成会商、分析、总结的工作机制。加强部内业务主管部门与观察点民政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认真研究观察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上下互动的工作合力,切实将观察点的观察、研究、指导和服务落到实处,持之以恒。

做好协调沟通。办公厅、政研中心做好民政工作观察点的综合协调和信息沟通工作,通过民政信息、网络、报刊媒体和“民政论坛”、“民政业务报告会”、“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等平台,及时沟通情况,互相启发学习。

有关司局、单位可以根据此意见,研究形成专项观察点观察工作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