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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统称三上企业,下 同)统计工作,健全管理、明确责任、规范行为、统一流程,提高原始统计数据质量,提升三上企业统计工作水平,省统计局研究制订了《江苏省三上企业 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067印发

江苏省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试  行)

为规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统称三上企业,下同)统计基础工作,进一 步健全管理、明确责任、规范行为、统一流程,提高原始统计数据质量,提升三上企业统计工作水平,根据《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 本规范。

第一条  “三上企业负责人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领导和监督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对本企业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

为开展统计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及其他工作保障设施;在本企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不得自行修改本企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条  “三上企业统计人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具备统计从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及统计业务培训。

坚持依法统计,恪守统计职业道德,按照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展统计工作,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条  “三上企业应依法健全统计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是在经营活动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营活动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实现企业统计核算、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

据以整理、汇总并登记统计台账的原始记录同时作为会计原始凭证的,应注明会计记账凭证号码。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统计包括产品入库单、出库单和产值(新产品产值、销售产值、出口交货值)计算表;财务统计包括各项财务报表和总账;能耗统计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原始记录;劳动统计包括用工及劳动报酬原始记录。

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生产统计包括工程建设合同、施工任务单、开(竣)工报告单、工程变更通知单、项目用工考勤表、项目监理验收记录、材料领用 单和企业工程产值计算表;财务统计包括各项财务报表及总账。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半年及年度相关会计资料、商品房销售记录、工程监理报告、资金流量表等。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包括商品购进凭证、销售凭证、盘点凭证等;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包括旅客住宿登记表、原辅材料验收单、点菜单、发票存根等。

第四条  “三上企业应依法设置统计台账。

统计台账是企业按照填报统计报表和分析工作以及日常管理、其它核算的需要而设置的汇总资料、积累资料的账册,将分散记载在原始记录上的资料进行分组、归纳、计算、汇总,形成全面、系统的经营活动情况的真实资料。

统计台账可以采用纸介质台账或电子台账。纸介质台账统一装订成册,电子台账归列到指定文件夹,年度刻录光盘保存。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包括总产值、销售产值、用电量、产品产量、财务指标、能源消耗及库存、劳动统计等主要指标台账。

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业生产情况统计结果台账和各项财务指标计算台账。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商品房销售统计台账和投资统计台账。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包括商品销售分类(部门、商品类别、重要商品)台账;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包括营业收入分类(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其他收入)台账。

第五条  “三上企业应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规范和保存各类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应字迹清晰工整、统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名齐全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三上企业应依法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按照统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实行统计报表联网直报的企业,应依据业务要求和计算机应用程序规范操作,并完善保存所报送的统计报表以备查验。

第七条  “三上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三上企业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上企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市县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配套制度和考核办法并报省统计局备案。

本规范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