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县(市、区)审计局、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的重要性
农 业综合开发是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有效措施,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加强审计监督,维护 国家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是《审计法》赋予各级审计机关的职能。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主动配合审 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确保审计结果客观真实反映被审计对象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也是提高农业 综合开发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水平的内在需要。因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审计监督对保障和促进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支持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驶审计监督权,充分发挥审计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免疫系统”功能。
二、进一步突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监督重点
农 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应重点监督项目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及其效益情况,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与规定的执行情况。主要审计范围包 括: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省级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黄河故道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高沙土农业综合 开发项目、沿海滩涂匡围与改造项目、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项目。
三、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工作
(一)加强审计执法。各 级审计机关要根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使用的特点,采取上审下、交叉审、同级审,以及跟踪审等多种方式加强审计监督,当前要突出查处:项目建设单位利用虚 假申报资料、虚开发票、编造虚假发放清单等手段,套取项目资金,或挤占挪用,以及项目不按规定实施和不按规定招标等问题;工程施工单位采取偷工减料、高估 冒算等手段侵占项目资金,以及围标、转包等问题;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工程施工监理,与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一气,骗取项目资金等问题;社会中 介机构审核把关不严,审核质量不高,甚至出具不实报告等问题;管理部门审批、验收把关不严、资金投向不合规、违规收取评审费,以及通过下属单位、项目单位 谋取部门利益等问题。
(二)加强审计配合。各 地区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并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立项抄告制度,在项目立项时,及时将相关文件抄告同级审计机关, 让审计机关了解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审计机关与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根据项目验收需要和审计工作计划,适时安排农业综合开发 项目审计。实施审计时,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财务及相关资料,不得拖延、拒绝提供审计资料,不得干扰、阻碍审计工作;审计机 关要忠诚履职,主动发挥建设性作用,维护公信力,在促进构建法治、绩效、透明政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加强审计整改。对 审计查出的问题,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充分重视,积极整改,并按照《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的要求,在法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对于 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移送处理书》的要求,及时进行查处,并 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的部门和单 位予以通报,必要时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整改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完善管理,改进工作,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审计结果利用。审 计机关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规 定进行处理处罚。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对审计查出问题却没有整改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财政部门对审计决定收缴的款项要协助扣缴。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对 审计情况好的地方要予以表扬,并与下年度投资挂钩,增加项目投资指标;对审计发现存在问题的地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视 情节轻重扣减投资或暂停项目立项资格,直至取消开发县资格。同时,要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黑名单”制度,将审计发现存在严重问 题的社会中介机构、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列入“黑名单”,每年向社会予以公布,取消其参与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相关资格。对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 涉嫌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以上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审计厅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