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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实施办法> 的通知》(财税〔2024〕28 号)授权规定,经省政府同 意,现将《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30日


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 

实施方案

 

第一条  全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辽宁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第二条  全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第三条  除水力发电取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外,对纳税人实际取水量超过年度取水计划的部分,按1.5倍适用税额标准征收。

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缴纳水资源 税情形和第十六条免征或减征水资源税情形以及本方案第五条规定的免征情形外,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2倍适用税额标准征收。

第四条  除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外,水资源严重短缺和 超载区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同类区域同类型取用水户适用税额的1.5倍征收。

第五条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水资源税。

第六条  全省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第七条  全省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