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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肃 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财政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发〔2023〕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原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形成了《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10日

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促进就业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强化激励、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和“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资金预算,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和拨付资金,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扶持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设置扶持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审核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和实施方案,负责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市县财政部门将省级下达的扶持资金纳入预算规范管理,做好资金下达和拨付工作。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省级下达扶持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型城市补助、省级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补助、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补助、创业就业优秀乡镇(街道)补助、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省级劳务品牌补助、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补助、创业活动及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补助、省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补助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支出。

(一)创业型城市补助。对评定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创业宣传、组织创业系列活动、加强创业服务队伍建设等费用。

(二)省级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补助。对评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评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的县(市、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创业宣传、组织创业系列活动等费用。对评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年开展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评优,对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评优补助最多享受3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基地场租费、水暖电物业费、通信网络费,以及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创业实训、事务代办等费用。

(三)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补助。对每年新评定的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年开展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优,对优秀等次的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连续2年评为优秀等次的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第二年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连续3年评为优秀等次的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第三年给予40万元一次性补助。被人社部评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孵化基地为入孵入驻创业实体减免场租费、水暖电物业费、通信网络费,以及提供创业服务、创业实训、事务代办等费用。对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在孵创业项目,在省部级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并在甘肃省内注册落地运营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购置设备、场租费用、专利研发、开展员工培训、缴纳社会保险、宣传推介展示和支持运营发展等。

(四)创业就业优秀乡镇(街道)补助。面向全省乡镇(街道)推荐评选一批创业就业工作成效好、创业氛围浓厚、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多、创业就业政策落实到位的优秀乡镇(街道),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组织创业创新活动、购置办公设备及通信网络等费用。

(五)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在甘肃省内注册运营的初创企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市场主体”),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单位就业,市场主体可申请一次性补助。除法人和股东外,招用3名员工,可申请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每多招用1名员工,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增加补助;每户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以上条件,且法定代表人为上述重点群体人员的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场租费、通信网络费、开展员工培训、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市场主体的,只有1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对当年已获得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等奖补资金的市场主体,不再重复予以补助。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请应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提出。

(六)省级劳务品牌补助。对评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给予创建承办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对评定为国家级劳务品牌的,再次给予创建承办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年开展省级劳务品牌评优,对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评优补助最多享受3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设备、场租费用、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推介展示等费用。

(七)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补助。开展省级创业项目库建设,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以及省级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评选出的优秀项目,可评选为省级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设备、场租费用、专利研发、宣传推介展示和项目运营发展等。

(八)创业活动及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补助。支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举办省级创业创新大赛、创业就业成果展、创业就业宣传、创业就业服务能力提升培训等各类创业创新活动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承办全国性创业创新活动和职业技能竞赛,组团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含国家一类赛事、专项赛事)和竞赛集训。支持省直部门和各级人社部门开展有关创业创新活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活动场地租用搭建、所需设施设备和耗材的购置租赁、宣传推广、聘请专家、获奖奖励、技能展示(展演)、交流活动以及活动组织实施所需其他费用;其中,省级赛事获奖奖励资金不得超过赛事经费总预算的20%。

省级优秀创业项目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办的创业创新类大赛,并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

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优胜奖牌的选手,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含世赛选拔项目、国赛精选项目)、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优胜奖牌的选手,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在人社部备案的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含世赛选拔项目、国赛精选项目)甘肃选拔赛以及甘肃省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的选手奖励1万元。

(九)省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补助。以县区为单位开展省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申报活动,通过竞争性评审遴选出的县区,按照每个30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创业服务能力提升、创业氛围营造、组织创业创新活动等费用。

(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六条 扶持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职工宿舍建设、购置交通工具、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三公”经费、部门预算及其他预算应安排和已安排的支出,以及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其他支出等。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七条 扶持资金实行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

(一)创业型城市补助、省级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补助、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补助、创业就业优秀乡镇(街道)补助、省级劳务品牌补助、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补助、省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补助按照项目法分配资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确定项目后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二)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创业活动及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补助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上年度各市州创业工作完成情况、举办创业活动情况、上年度扶持资金支出进度等相关指标因素,测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八条 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分批下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预算批准后,将第一批扶持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于45日内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15日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分配依据及程序审核合格后下达资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8月31日前将第二批扶持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15日内对资金分配方案、分配依据及程序审核合格后下达资金。市州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及时商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于30日内拨付下达

第九条 扶持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扶持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项目单位按照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绩效跟踪督查、绩效问责和结果应用。市州按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每季度末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相关费用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当年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厅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改进管理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扶持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扶持资金的分配审核 、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的扶持资金信息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对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法人、自然人)名单,或近3年内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惩处的企业和个人,不得申请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除已有明确规定的扶持资金申请程序、支出标准外,本办法未明确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21〕65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