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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扬州市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功能区财政(财审)局,各有关保险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金〔2022〕6号)要求和我市农业保险发展实际,我们对2021年发布的《扬州市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财规〔2021〕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扬州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6日

 

扬州市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加强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等规定,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农业保险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金〔2020〕9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金〔202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提升我市农业保险抗御风险能力,实现“扩面、增品、提标”的高质量发展目标,构建覆盖广泛、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的资金。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和市级农业保险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结余资金构成。

第三条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以下原则:

(一)财政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会同有关部门,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分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三)预算约束。各级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业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绩效导向。各级财政部门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用途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各县(市、区)、功能区引导相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农户”)等提供补贴,以减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户的保险费支出负担和县、区财政负担;用于引导我市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的探索试点,发挥农业保险增信功能,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用于信息化建设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中市级财政应承担保费补贴的险种、我市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补贴险种、农业设施、有关稳产保供的农产品保险险种(主要包括生猪养殖保险保额提高导致的保费补贴资金增加,以及用于弥补有关稳产保供的农产品保险农户应交的保费减免部分),其他上级文件规定的农业保险险种。

第七条市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

(二)省级高效设施农业。包括蔬菜、茶果、禽畜、水产、蚕茧等。以省公开发布的险种目录为准;

(三)地方特色农业。包括能繁母猪扩展保额、蓝(黑)莓种植、水稻育秧、池塘淡水小龙虾、经济林果种植等。以市公开发布的险种目录为准;

(四)农业机械。大中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五)其他品种。上级部门文件规定的农业保险险种或有关稳产保供的农业保险险种。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八条对于上述补贴品种,在自主自愿开展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保费补贴:

(一)种植业保险保费。市级财政对试点区水稻、玉米、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给予2%的补贴。若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政策调整,市级财政补贴标准以调整后的文件为准。

(二)省级高效设施农业。市辖区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总额不低于80%,市财政局每年结合省财政补贴情况及市辖区相应险种结算数据,统筹确定补贴比例,安排资金对市辖区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进行补贴,在省市补贴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区(功能区)财政补足;

(三)地方特色农业。全市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总额不低于60%,市财政局每年结合预算资金安排及全市相应险种各区域保费规模等情况,统筹确定补贴比例,安排资金对全市地方特色高效农业保险保费进行补贴,在市补贴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市、区)、功能区财政补足;

(四)农业机械。全市农业机械综合保险险种中的大中型拖拉机(额定功率≥14.7KW的纯农田作业轮式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80%,市级财政补贴20%。

(五)其他品种。上级部门文件规定的其他险种及有关稳产保供的农业保险险种依据文件具体要求的比例进行补贴。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县(市、区)、功能区财政(财审)局管理,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条市财政局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四)牵头办理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管理、结算等工作;

(五)优化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范围;

(六)开展农业保险工作评价、考核,指导开展承保机构遴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县(市、区)、功能区财政(财审)局的管理职责:

(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将专项资金纳入农业保险专户,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据实结算;

(三)对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开发提出建议;

(四)根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五)组织实施承保机构遴选;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保险承办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一)做好补贴险种的投保、理赔等服务工作;

(二)根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提供投保、理赔等保费收支数据及资料;

(三)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市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市级预算。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各地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预算不足的,及时追加预算。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财审)局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其中各县(市)仅需报送市级地方特色险种的有关材料。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费、总保费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四)相关表格。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财审)局随文报送上年度市级以上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表1),并提供上年度市级以上财政农业保险承保明细表(附表2)、市级以上财政农业保险理赔明细表(附表3)的电子文档,同时报送当年度市级以上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表4)。

(五)其他材料。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种植业、省级高效设施农业、农业机械险种由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年底结算数据拨付市级配套补贴资金,或根据预算安排及各地保费测算情况预拨;市级地方特色农业险种由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财审)局报送的上年度市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审核结果拨付。上级部门文件规定的其他补贴险种,按照上级部门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承保机构应加强对承保标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理赔结果确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等环节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财审)局会同农业农村、保险监管等部门履行审核职责,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重点审核但不限于上年度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承保机构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保单级数据、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财审)局保费补贴是否到位、承保机构是否按规定“见费出单”以及承保理赔公示等情况。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审核范围。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对各地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统计,对承保、补贴、理赔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省级财政资金的申请材料,及时转报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财审)局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补贴比例等,填报市级以上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表4),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并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每季度第一个月4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截至上季度末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附表5)及其电子文档。未按上述要求报送各项材料的,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拨付采取先出单后补贴的原则,补贴资金由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先行垫付。市财政局在收到县(市、区)、功能区财政(财审)局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的材料,经组织开展材料复审或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结合预算安排和往年已拨保费补贴等情况,拨付和清算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财审)局在收到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后,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按规定将相应资金予以统筹安排,不得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在收到承保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要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超过一个季度仍未拨付的,要及时向市财政局书面说明原因。对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较为严重的地区,市财政局将督促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市财政局将按上级相关规定收回保费补贴资金,取消该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财审)局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相关保单级数据应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条为持续保障我市农业保险抗御风险能力,专项资金应首先使用每年预算安排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市级农业保险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结余资金补足;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遴选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强化承保机构遴选、考核等相关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公开遴选承保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市级财政补贴险种承保机构应当满足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一)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

(三)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四)加强宣传公示,促进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

(五)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六)其他惠及农户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承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四条承保机构应分险种单独核算,及时上报承保、理赔和经营成本数据,形成相关数据信息的积累,为农业保险业务监管、精算定价、风险管理、增值服务等提供数据支撑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承保机构的服务体系、服务规范等管理,通过指导、督促和评价等方式,推动承保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并将承保机构服务评价结果作为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重要依据和参与承保机构遴选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二十七条允许设立农业保险协保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每一个村级组织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

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协保员报酬严格按照上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

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第二十八条承保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农业保险经营、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和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十一条承保机构应严格执行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标准和要求,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被保险农户。如果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有序、高效、客观、真实开展绩效自评,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相关工作评价机制,并将其与优化完善地区农业保险政策措施、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

市辖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填报农业保险区域绩效目标自评表(附表6),加盖公章,连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评价相关办法规定的自评报告、自评表和相关证明支撑材料上报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补贴管理、调整补贴政策和强化承保机构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承保机构应定期检查所辖分支机构的农业保险数据真实性,以及承保标的核验、理赔结果确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等环节中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区)、功能区建立专项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享受保费补贴的个人以及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等相关单位存在套取骗取、违规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执行期限5年。《扬州市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财规〔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