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文化旅游和文物保护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我市有关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江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镇江市文化文物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统筹市级预算财力、相关上级转移支付等来源筹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同管理。各市、区财政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分配及下达专项资金;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资金管理情况。
(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责:编报年度预算;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意见(申报指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实施部门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
(三)各市、区财政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组织指导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四)各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职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及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初审结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本级年度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负责项目日常监管;
(三)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化文物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化和旅游活动。市级文化旅游活动,承办或组织参加的国家级、省级文化旅游活动,全市性文艺展演(展览)、文化惠民活动、群众文化活动、节事活动,对外及港澳台文化旅游交流活动。
(二)优秀艺术作品创作。舞台艺术精品、优秀剧目、美术、文学、群众文艺作品和相关艺术门类作品的创作、展演等。
(三)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完善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配置并改善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等。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展览展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等。
(五)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发、宣传推广和品牌打造。文化和旅游规划编制;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利用;通过宣传推广运营、广告投放等开拓境内外文化和旅游市场;国家、省级文化和旅游品牌建设;支持乡村旅游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
(六)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培育文化旅游企业,支持文化旅游新业态,扶持文旅企业开发旅游市场,促进文旅消费,引导打造产业园区(基地)和特色文化旅游创意产品、消费集聚区等。
(七)文物保护和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革命文物、大遗址保护,博物馆陈列展示,文物安全防护,文物考古,文物有效利用等。
(八)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等。
(九)其他。其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事项。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按照项目类型进行分配,分为竞争类项目和非竞争类项目。
第八条 竞争类项目指通过申报择优选取支持的项目。非竞争类项目指竞争类以外的项目,包括市委市政府部署重点任务项目、由市级单位承担项目以及政策兑现项目等。
第九条非竞争类项目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谋划并提出资金需求建议,由市财政局依据人大批准预算及市政府批复计划进行审核,经双方共同审定后下达资金。
第十条竞争类项目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由各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组织申报并初审,经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复审,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市财政局依据人大批准预算及市政府批复计划对建议方案进行审定,按规定公示后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时,须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镇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失信惩戒措施,强化信用约束。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镇江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财规〔2017〕3号)、《镇江市市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镇财规〔20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