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涵提升工程市级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涵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盐城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涵提升工程市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市本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各区(不含大丰区)三级公立医院内涵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分配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期为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共同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会同市卫健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3.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 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卫健委主要职责:
1.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编制、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3.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主体信用情况和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定项目并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4.配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5.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6.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7.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2.组织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配合财政、卫健委等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进度报送、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以及专项资金清算等工作;
4.落实信用承诺,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市本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各区(不含大丰区)三级公立医院对外合作专家补助、市级医学重点专(学)科及创新团队奖励、市级医学科研课题项目立项资助、重点人才培养培训补助、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等。其中:
(一)医疗机构对外合作专家补助。支持全国知名三甲医院、在本专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来盐坐诊、手术、新建名医工作室。对名医工作室专家及团队、引进的签约专家,根据来盐手术台次和坐诊次数给予补助,市财政承担70%(标准详见附表)、医院承担30%。根据签约领衔专家层次,对当年签约的名医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市级医学重点专(学)科及创新团队奖励。支持提升我市医学重点专(学)科医疗质量、技术水平及科研能力,实施以评促建,每年对综合评价达标的市级重点专(学)科及创新团队予以奖励。
(三)市级医学科研课题项目立项资助。支持提升我市医学科研能力,开展市级医学科研课题评审及立项,对立项课题项目予以补助。
(四)重点人才培养培训补助。支持省市级重点专科带头人、市医学重点(青年)人才外出进修学习,按照进修时间给予一次性资助。进修结束后开展学习成果评比,对评比成果排名前30%的予以一次性补助。
(五)市级医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支持市级医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遴选具有一定基础的中心实验室,作为市级重点实验室培育对象,经评审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补助。
市财政按照上述标准的50%对各区(不含大丰区)三级公立医院予以补助。
第七条 如按照本办法的补助标准安排的资金超出当年财政预算,可适当降低医疗机构对外合作专家财政补助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开支和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非专项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九条 市卫健委每年初制定各项目年度任务清单,明确当年度项目数量、绩效目标,同一项目当年已享受过相近类别财政补助政策的,不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与市卫健委的资金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下达、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方案组织实施,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按项目单独核算。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市卫健委应当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原则上对当年9月底前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市财政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卫健委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公开,并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申报和安排、政策调整和优化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市卫健委应在专项资金重新设立或到期延续执行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向市财政局报送评估报告;在预算编制时组织编报和审核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对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年度结束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单位自评,三年内对专项资金实施一次部门评价;除涉密信息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卫健、审计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按照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交信用情况记录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安排专项资金。涉及收回财政资金的,经市卫健委会同市财政局认定后,由市财政局收回资金。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卫健部门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安排、拨付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