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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大中型灌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淮安市大中型灌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淮安市大中型灌区项目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灌区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5〕3139号)、《江苏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水农〔2020〕25号)、《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8号)、《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7号)、《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政规〔2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灌区资金是指中央及省下达的、市县(区)配套的用于大中型灌区项目建设以及淮安市级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市直管的大型灌区建设前期工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灌区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管理,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编制市级灌区配套资金预算;会同市水利局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对灌区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依法依规公开灌区资金相关信息等。

第五条 市水利局职责:负责灌区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参与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监督灌区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督促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具体负责灌区资金的财务监督、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县(区)财政部门职责:执行灌区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开展灌区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灌区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七条 县(区)水利部门职责:根据相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灌区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灌区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 灌区资金使用单位职责:根据相关要求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开展日常管理;按照规定使用灌区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管理权限,组织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规定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灌区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年度大中型灌区项目建设;

   (二)淮安市级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市直管的大型灌区建设前期工作。

第十条 灌区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灌区建设及管理设施无关的经营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一条 年度大中型灌区建设资金,按照各项目批复投资概算占全市项目批复投资概算总和的比例分配;淮安市级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市直管的大型灌区建设前期工作经费,由市水利局提出资金计划,报市财政局下达。

第十二条 年度灌区建设资金计划下达及执行。当年下达的投资计划根据省投资计划在一个月内转下达,其中市级配套投资计划,扣除淮安市级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市直管的大型灌区建设前期工作经费后,由下一年度纳入财政预算下达执行。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灌区资金列入市水利部门年度预算统一进行申报,批复后拨付至相关县区(单位)。

第十四条 市、县(区)水利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提交资金使用计划,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各地财政部门根据水利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有结余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应当加强灌区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水利局对灌区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并将监控结果及时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灌区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水利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灌区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资金拨付严重滞后,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灌区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7日,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