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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8号)有关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630日。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19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94日。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22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1231日。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8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10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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