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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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提纲 | OUTLINE
一、背景介绍
二、《会计法》修订
三、《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四、评述与总结
第一部分 背景介绍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2018年12月6日,财政部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 ,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第一,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需要。
“放管服” ,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
2016年5月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放”中央政府下放行政权,减少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权;理清多个部门重复管理的行政权。
“管”政府部门要创新和加强监管职能,利用新技术新体制加强监管体制创新。
“服”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将市场的事推向市场来决定,减少对市场主体过多的行政审批等行为,降低市场主体的市场运行的行政成本,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简政放权是民之所望、施政所向。
近年来,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等决策部署,积极推进会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包括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
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取消后,会计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如继续教育、职称管理、诚信建设等均涉及会计人员范围、能力要求的界定和监管方式的转型升级,需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使“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在实处。
第二,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会计法》有关规定的要求。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后的《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贯彻落实上述法律规定,需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强化会计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规范会计秩序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会计人员承担着生成提供会计信息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等重要职责,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管理,需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要求,加强会计人员监管。
《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起草出台《管理办法》主要经过三个阶段:
一是研究起草阶段。在《会计法》修订过程中,财政部即着手研究起草《管理办法》(讨论稿),并就有关内容进行调研。
2018年1月和7月,财政部先后赴河北、广东等地,就《管理办法》(讨论稿)有关内容进行调研座谈,广泛听取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人员自律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8年8月,财政部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省财政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反馈意见36份,个人反馈意见51份。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草案)。
三是调整完善阶段。2018年11月12日,会计司召开会议,对《管理办法》(草案)进行讨论,同时分别征求了部内相关司局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管理办法》(报批稿)。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1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会计人员的范围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明确单位对会计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会计人员的监管方式。
一是明确会计人员的范围及相关工作岗位。《管理办法》将会计人员界定为在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其中包括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同时,明确了会计工作的具体岗位。
二是明确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管理办法》强调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同时规定了认定专业能力应当考虑的因素。
三是明确单位对会计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管理办法》规定了单位在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认定、会计人员任用(聘用)、会计岗位设置等方面的具体责任和有关要求。
四是明确会计人员的监管方式。《管理办法》强调对会计人员的监管方式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部分 《会计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1、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原:(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改:(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第三十八条:
原: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3.第四十条第一款: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原: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改: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4.第四十条第二款:
原: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改:删除。
5.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原: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改: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6.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四十四条第二款:
原: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综上,从会计法更改条款来看,主要内容均围绕会计从业证书取消后,相关工作应如何展开来制定。会计从业取消后,专业能力水平界限模糊,基层会计人员的激烈竞争,会提高会计人员的入行水平。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重视程度加大。从修改的会计法我们看到,遵守职业道德被提到了和专业能力同等重要的地位,同原来从业证一样,需要由财政部门来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