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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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政策-通用政策
目录
01税收政策
02基本理论
03实操演练
04常见问题
税收政策
01通用政策
02特定企(行)业政策
【通用政策】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企业所得税预缴概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三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第一章 通用政策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企业所得税预缴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 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提取,季度交纳、全年清算汇缴的办法;所谓预交,就是按照累计利润总额乘以税率减去以前已交税金,就是需要预交的数额,这个数额不是最后的实际数,通过清算汇缴的纳税调整,全年还要通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三、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与汇算清缴的区别与联系
1、企业所得税预缴以月度或季度为计税期间,汇算清缴以年度为计税期间。
2、企业所得税预缴无纳税调整,汇算清缴需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纳所得税,和月(季)度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比较,结清应缴(退)税款。
4、预缴与汇算清缴的关系问题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
(1)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提示】纳税人季度多缴税款的,应当退税,但征得纳税人同意后,也可抵税。
四、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 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特别注意:
(1)在纳税问题上,会计服从税法。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 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
(3)税法不明确的,会计构成税法的组成体系。国税函[2010]148 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其他组织。(有收入的组织>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划分:
1.居民企业(两个标准,符合一个)
(1)境内注册的企业;
(2)境外注册、境内实际管理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解释】中国工商银行是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是居民企业,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2.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的两个标准都不符合)
(1)境外注册、境内设立机构(非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
(2)境外注册、境内无机构,但有来源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解释】德国大众在中国投资一汽大众,取得一汽大众的股息,所以德国大众就是非居民企业。
【补充】外国企业有五种:
三、应纳税所得额
1.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与会计利润的关系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执行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会计利润执行的是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会计利润为基础,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会计账载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纳税调整,同时还需考虑亏损弥补、税额优惠等税收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税率
五、企业纳税时间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正常情况: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特殊情况: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终止,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汇算清缴时间(申报时间)
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比如,2019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20 年 1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什么期间做汇算清缴申报工作最佳
关于延期、重新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如需补交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2020年以来,为落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如下:
(一)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政策;
(二)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政策;
(三)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四)其他政策。
一、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政策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25号)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1号)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三、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
(一)国家鼓励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四、其他政策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重点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制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
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