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1.mp4
内容摘要:
1、汇算清缴的内容
2、汇算清缴的义务人
3、汇算清缴的豁免
4、汇算清缴的收入额
4、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5、汇算清缴的时间、渠道、方式
6、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7、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公式、案例
汇算清缴的内容
1、《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汇算清缴的义务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1.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2.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
3.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1.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
2.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汇算清缴的豁免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
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汇算清缴的收入额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