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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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1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提纲 | OUTLINE

一、专项扣除办法发布背景介绍

二、专项扣除办法概述

三、专项扣除办法具体内容解读

四、专项扣除办法总结

五、专项扣除办法相关问题解释


第一部分 办法发布背景介绍

1、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2、2018年12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3、 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次修定)

※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4、 201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和《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法发布相关背景: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