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做好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和名额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表现突出的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毕业生。对自愿赴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选。
各高校上报的优秀毕业生人数为:研究生、本科生的优秀人数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5%,专科生的优秀人数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3%.
二、评选程序和时间
由毕业生所在院、系推荐,经学校评审同意后报市教委审核。
三、评选材料
1.各高校关于上报2009年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的请示(附候选毕业生汇总名单,请注明毕业生的姓名、专业、学历等情况);
2.《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张见附件1,可复制);
3.各高校2008年上海市高校优秀毕业生数据库(格式见附件2)。
以上材料缺一不可。
四、办理获奖证书时间
每星期二到星期四下午1:30-5:00(需在其他时间办理的,请事先预约)
附件:1.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样张)
2.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数据库结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