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商建发〔2009〕144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