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旅行社:
现将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审查提示(75)》“关于规范旅游促销广告的审查要求”转发给你们。
请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将提示内容下发到辖区内各旅行社,并结合当前旅游行业迎世博、建文明窗口行动,贯彻落实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加强对旅游广告发布的监督检查,杜绝旅行社虚假低价招揽广告现象。
各旅行社要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广告法》等法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与各媒体单位、广告经营单位的合作,严格按规定发布旅游广告,共同规范本市旅游广告制作与发布,并进一步深化旅行社行业开展的“阳光价格”行动,诚信经营,规范本市旅游市场秩序。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局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规范旅游促销广告的审查要求
各媒体单位,各广告经营单位:
近期监测发现,部分旅行社为招徕顾客发布以极低价格组织旅游的促销广告,如“泰国曼谷芭堤雅6日DD599元买一送一”、“香港、澳门、珠海直通车双卧超级豪华享受650元”等。调查发现,上述旅游项目实际成行还需要加付“燃油税”、“自费项目”、“小费”等各种费用,对消费者构成欺骗和误导,违反了国务院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广告市场秩序,根据《广告法》和《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要求,上海市工商局广告监管处针对旅游低价促销广告发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根据《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中对旅游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不得以不符合实际的虚低价格误导消费者,不得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招徕旅游者。
二、旅游广告中标明的旅游项目价格,应当是旅行社收取的全部团费,应包括消费者必须支付的所有旅游合同项目费用。
三、旅游广告中标明的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如有人数、有效日期、团队、消费等限制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标明。
四、旅游广告中涉及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如组织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
五、组织出境旅游业务的广告所标明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应当是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
广告发布者应当根据《广告法》的要求严格查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发布虚假旅游促销广告的广告主及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工商部门将依法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