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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200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