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