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通知》第三条涉及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及审核程序等问题将另行明确。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