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