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